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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七部门联合发布依法打击电信网络欺诈重要通知

2020-12-24 22:08:17 34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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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中来 发表于 2020-12-24 22:08:17 |阅读模式

从山中来 楼主

2020-12-24 22:08:17

近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司法局、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联合下发重要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关于依法打击电信网络欺诈相关事项的通知:
1.任何人在国内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招用他人出入境(境)或偷越国境(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销售电话卡、银行账户,向犯罪分子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资金支付结算等。,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凡在国内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对我市人民或公司、企业实施诈骗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将逐一查处,查到底,依法处理。
三.严禁出租、出借或出售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支付账户(含支付宝、微信账户等)。).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借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内非柜台服务和支付账户的全部业务,不得为其开立新账户。上述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转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处分。
四、严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电话卡、物联网卡。被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买卖、冒用他人身份或者为实施电信网络新的违法犯罪制作电话卡、物联网卡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均列入失信名单。每个电信企业5年内只在其名下保留一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新网接入、电话卡过户等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不再为其办理物联网卡服务。上述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由公安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处罚。
五、凡是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其子女在团、入党、参军、考公务员等方面都要严格审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财物,一律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建设、购买、投资房地产的,一律予以查封、拍卖。
不及物动词任何个人或企业不得将其电话卡、银行卡、企业账户、微信、支付宝、QQ等账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凡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公司账户、微信、支付宝、QQ等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企业的刑事行政责任,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纳入个人信用信息,限制个人出境,限制经济活动,限制乘坐动车、高铁、飞机、入住酒店等高消费行为。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提交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或营业执照。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高度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的新方法、新特点,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欢迎积极举报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对在摧毁犯罪窝点、打击犯罪团伙中发挥作用的违法犯罪线索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举报电话:0818-2185110)。
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拒不自首、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帮助毁灭或者伪造证据、隐匿或者隐瞒犯罪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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