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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下午,安徽省六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郭庆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祁庆国利用其江苏盐业公司经理、江苏盐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盐业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之便,在项目合作、债券承销、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到2019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庆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检察院指控郭庆国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成立并依法支持。另一笔891万元的分红实际上并未被李庆果控制,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李庆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返还大部分赃款,并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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