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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记者获悉,四川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明确车船(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
《办法》规定免征车船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所列车船符合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票价标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网站经营,供公众乘用,承担社会公益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免征车船税。此外,农村居民有摩托车、三轮车和主要在农村使用的低速卡车免征车船税。
《办法》明确规定,因地震、洪水灾害等严重自然灾害确实需要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或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按月计算,按照《办法》一次性缴纳。纳税申报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该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期间的税额按本办法实施。记者陈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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